非中華民國境內棲身之個人,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辦署理人之營利事業,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,不適用第七十一條關於結算申報之劃定,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,依劃定之扣繳率扣繳之;如有非屬第八十八條劃定扣繳範圍之所得,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刻日開始前離境者,應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管理申報,依劃定稅率納稅;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刻日內還沒有離境者,應於申報刻日內依有關劃定申報納稅。
本文出自: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G0340003&flno=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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